我們每個月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時候,是要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進行計算增值稅的,在發生各項業務時,我們要如何確定增值稅計稅依據呢?今天會計網為大家介紹增值稅中五種比較常見的計稅依據確定方式,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一般銷售的銷售額
首先要區分我們收取的金額中哪些是包含在計稅基礎里面的,哪些不是。
(一)銷售額中包含的項目有:
1.收取的全部價款
2.收取的價外費用(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等等)
3.消費稅等價內稅金
(二)銷售額中不包含的項目有:
1.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給購貨方;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4.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5.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收取的保險費,及收取的代為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二、包裝物押金
有些商品是需要連同外包裝一起出售或者出借出租給購貨方。它們的銷售額確定按照下面商品來區分。
一般貨物及啤酒、黃酒
1.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未逾期的,不并入銷售額
2.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或者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
其他酒類包裝物押金,收到時就并入銷售額計稅。
另外注意一下,押金與包裝物“租金”進行區分,租金屬于價外費用,押金不一定屬于價外費用
三、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順序核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1)非應稅消費品的組價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從價計征應稅消費品的組價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的成本利潤率統一規定為“10%”。
四、特殊銷售方式的銷售額
(一)折扣方式銷售
1.折扣銷售(商業折扣):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但是銷售額記錄在“金額”欄,折扣額記錄在“備注”欄的,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銷售折扣(現金折扣):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額確認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 二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1.一般貨物(非金銀首飾)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銷售方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款計稅
(三)還本方式銷售
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雙方都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五、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含稅收入常見情況
換算公式
1.商業企業零售價
2.普通發票上的銷售額
3.價外費用
4.計稅押金收入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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