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中,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根據稅法規定,是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的。具體要怎么操作呢?
匯算清繳虧損如何彌補?
1 確定可彌補虧損年度
2.填寫《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填報說明(來源上海稅務)
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11行“本年度”對應的公歷年度,再依次從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報以前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以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則按可彌補虧損年度進行填報。本年度是指申報所屬期年度,如:納稅人在2019年5月10日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為2018年。
2.第2列“當年境內所得額”:第11行填報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額。第1行至第10行填報前一年度表F220第11行第2列對應年度的金額(虧損以“-”號填列)。需要在首次使用本版申報表年度填報所屬年度為首次使用本版申報表年度以前年度本項數額的,填報當年度經過納稅調整后的境內所得額。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的,按照相應調整后的金額填報。
3.第3列“分立轉出的虧損額”:填報本年度企業分立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出虧損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5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5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10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10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6.第6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納稅人選擇 “一般企業”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的,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
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
代碼 | 類型 |
100 | 一般企業 |
200 |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
300 | 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
7. 第7列“上年及本年結轉的可彌補虧損額”:第1行至第10行填報由上年結轉至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彌補的當年度虧損額。當第2列第11行<0時,本列第11行填報第2列第11行的數額;當第2列第11行≥0時,本列第11行填0。
8.第8列“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虧損額以負數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數額。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的“當年境內所得額”>0時,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以負數表示。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表F200第16行填報本項金額的絕對值。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以負數表示。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
11.第11列“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2行至第11行,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按照有關規定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2行,填報本列第2行至第11行的合計金額。
虧損彌補結轉年限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