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個稅的繳納和我們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一些員工和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稅后工資,個稅由企業承擔,這種情況下,如何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呢?由于到手的工資是不含個稅的,如果用不含稅的工資直接進行計算顯然有問題。正確的方法是,將納稅人的不含稅工資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希望小伙伴們都可以了解和掌握相關的個稅法律規定和計算,因為這和我們自己的切身利益有關,比如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等等,一起來學習學習吧~
扣繳申報的計算公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1、企業負擔個稅比例的相關計算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的通知:
關于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款的計征辦法問題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推導出公式如下: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不含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速算扣除數)÷(1—稅率)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2、如果企業只承擔部分的個稅又如何計算?
根據《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規定:
(一)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3、如果企業承擔應交個稅的60%又該怎么計算個稅呢?
根據國稅發(1996)199號規定:
(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所得=(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如果由企業承擔,賬面分錄應該如何處理?
若員工個人所得稅是由公司代扣代繳,等發工資的時候,就從員工工資里把這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扣出來。
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員工承擔的,過幾個月把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給沖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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