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在年末都會進行匯算清繳的工作,今天就讓會計網給大家介紹關于“房地產企業怎么做匯算清繳”這個問題的知識內容整理。
房地產企業怎樣做匯算清繳
(一)每季度都需要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按季度或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企業在采用預售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月度或季度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進行調增或調減。
(二)何時為完工的開發產品計交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產品,無論其質量驗收是否合格,或者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
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的實際投入使用或者辦理入住手續時,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對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的特殊規定
1、預售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可見,銷售(營業)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2、預繳的稅費可以稅前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售時,繳納的稅費是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3、部分預提費用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對待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除以下幾項外:
第一、工程沒有辦理最終結算也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充分的資料證明條件下,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先計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設施未按時完工建造的,可以按照預算建造總額合理預提建造費用。而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第三、因該向政府報批的建設費用可按規定預提,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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