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超出額定稅額的時候,要不要補交稅費呢?如果對這部分的內容不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核定稅額是對納稅人的所有營業額進行核定,其中還包括開了票的和未開票的。
那么應納稅額超過核定稅額是否要補稅款呢?
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如果是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全年實際繳納的應納稅額超過稅務核定的稅額,要怎么處理?要不要補交稅款?
根據(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延期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滯納金的加收,主要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果多繳納了稅款,那么稅務退還的時候會退還利息嗎?
計算加收利息的情況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況,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而核準預繳稅款退回不計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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