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關于增值稅的相關政策文件,像一些政策、增值稅發票的使用等都進行了詳細說明和稍微作了微調。針對這點,小編就跟大家說說增值稅的常見問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需要同時符合哪些條件,其進項稅額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委托方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是否需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可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五、自2017年7月1日,銷售方開具發票給企業時,是否需要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上述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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