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對應的收入時,應該按適用稅率確認的收入和稅費,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申報的,月度10萬以內,按季度申報的,季度30萬以內可以免交增值稅及附加,如果換算成年度的金額,則是一年免稅銷售額為120萬元,企業如果享受免交增值稅的,先正常確認收入,然后再轉入到營業外收入科目。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額度
1.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開增值稅發票不超過9萬月開票不超3萬免增值稅及附加稅;
2.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者按季納稅的季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
3.這是對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4.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三種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3.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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