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含量高、創新能力強,是極具活力和潛力的創新主體,近年來,國家出臺系列稅費優惠政策,助力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其中就包括通過所得稅投資折扣的方式給予創業投資機構稅收扶持政策,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一下個人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政策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政策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合伙制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政策規定為:
創投企業(含創投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醒:無論是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3年內不能變更。
內容來源稅務總局新媒體,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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