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財稅[2023]8號),批準大連大窯灣港自今年4月1日起作為離境港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遼寧省丹東市丹東港、營口市營口港、錦州市錦州港、葫蘆島市葫蘆島港、葫蘆島市綏中港同時獲批成為啟運港和經停港。
一、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政策適用范圍內的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哪些企業能夠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
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用范圍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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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企業為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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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
三、啟運港退稅的流程是什么
依出口企業申請,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經啟運地海關辦結,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以經停港作為貨物啟運港的,經停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經停港加裝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出口企業在辦理退稅時,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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