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取得股票股利的,按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解釋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內容
利息,即貨幣的使用費,是貨幣所有人(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處所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利息,以及墊付款、延期付款等利息。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是上市公司從提取了公益金、以及公積金的稅后利潤中,按照股息率分發給企業股東的收益。
紅利,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
股息和紅利都是公司給予股東的回報,經常被合起來稱作“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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