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攤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章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相關規定: 《國稅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三章 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交互分配法,是對各輔助生產車間的成本費用進行交互分配和直接分配兩次分配。1、交互分配(對內分配)交互分配率=某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前發生費用/該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產品或勞務數量某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轉出費用=該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率*該輔助生產車間為其它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產品或勞務數量交互分配轉入的費用=∑(某輔助生產車間供應本車間的產品或勞務數量*該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率)2、直接分配(對外分配)某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后的實際費用=該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前的費用+交互分配轉入的費用-交互分配轉出的費用某輔助生產車間對外分配率=該輔助生產車間交互分配后的實際費用/該輔助生產車間對外提供的產品或勞務數量某產品或車間、部門應分配的費用 =該產品或車間、部門受益的勞務量*某輔助生產車間對外分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