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分別是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具體如下:
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
縱觀破產企業的狀況,不同企業破產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對財產、債權債務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這也是關系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破產企業的財產清查由破產企業進行,企業應當接受清算組的指導,清查的內容包括各種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核實,也包括財產損失,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同時,還應該對企業的會計文書、檔案等進行查證、核對。
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
破產企業在法院宣告破產以后,應在進行財產清查的基礎上,辦理有關的會計業務。企業宣告破產以后,正常的生產經營已經結束,應按照辦理年度會計決算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主要包括:(1)對積壓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清理,在取得審批授權以后,進行會計業務處理;(2)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已經發生但尚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如應提的折舊,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房租等應當提足,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在報表上真實披露;(3)計算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4)結轉各項損益科目和利潤分配等,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5)編制破產日的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表和自年初至破產日的利潤表。
由于這一時點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會計報表的格式,編制方法等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
清算組進入并接管企業以后,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文件,合同,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這些檔案、文書在移交以前,破產企業應當全部整理好,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造移交清單,準備移交。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破產審計解釋
破產審計,是以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為依據的活動,其運用特定的審計方法,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經管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關責任進行監督、審查與評價,用以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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