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會計分錄為,當企業發出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確認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具體如下:
發出商品怎么做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4、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5、未確認收入的已發出商品發生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借方余額反映什么
發出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發出商品核算什么內容
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區別
發出商品屬于產權是公司的,未確認收入的商品,存放地點已轉移,不在公司里的存貨,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后,銷售才能成立。而庫存商品屬于產權是公司的,也是沒有銷售,存放地點是公司庫房,在公司里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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