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部分企業在春節期間都會對員工進行福利發放,頒發相應的獎金以及發放開門紅紅包,以此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對于春節期間的福利發放,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發放種類,一般分為現金福利,購物卡福利以及實物福利,其涉及的會計分錄及相關的會計處理不同及有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春節發放福利的會計分錄
1、現金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2、購物卡福利
借:其他應收款——購物卡
貸:銀行存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其他應收款——購物卡
3、實物福利:
當所發放的福利物品為企業自產產品時,應視同銷售,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當所發放的福利物品為企業外購禮品,其會計分錄為
購進禮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實際發放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春節期間發放的福利是視為職工福利費用的一種,一般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應付職工薪酬屬于企業會計科目中的負債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職工福利費指的是用于增進職工物質利益或是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以及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
職工福利費的稅務處理
職工福利費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稅前扣除,對于不超過企業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的職工福利費是準予稅前扣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于以上所提及的工資薪金指的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其中包括基本工資、補貼、年終加薪、獎金、津貼、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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