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屬于資產類會計科目。是新會計準則中新增加的一個會計科目, 它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房地產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權屬的總稱。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企業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不能夠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房地產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
投資性房地產是什么?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新會計準則主要規范三類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有哪些特征?
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性活動。
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在實質上是屬于一種資產讓渡的行為。投資性房地產的第二種形式是持有并準備轉讓出售的土地使用權。
2、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狀態、目的,等方面區別于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和用于銷售的房地產。
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除了可以用于自身管理之外,還可以用于銷售之外的活動,凡事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條件的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權都應該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核算。
3、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后續計量模式。
企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通常采用的是成本模式,只有滿足特定條件時,在有確定的條件證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夠采用公允價值的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同一種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可以他是采用兩種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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