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相關會計分錄主要涉及4種情況,分別是銀行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時,貸款發生實際損失確系無法收回時,收回貸款時貸款損失準備沖回時,不良貸款核銷的會計分錄,具體如下:
貸款損失準備怎么做分錄
1、銀行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準備
2、貸款發生實際損失確系無法收回時: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等資產類科目
3、收回貸款時貸款損失準備沖回時: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4、不良貸款核銷會計分錄
(1)核銷呆賬貸款時的會計分錄: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逾期貸款——某某單位逾期貸款戶
(2)已確認并轉銷的呆賬貸款,以后年度又收回來的的金額增加呆賬準備:
借:逾期貸款——某某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貸款損失準備
(3)應按收回同時應在借款單位存款賬戶內扣收逾期貸款:
借:活期存款——某某單位存款戶
貸:逾期貸款——某某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款損失準備是什么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屬于銀行專用科目。該科目是資產類科目,應按照單項貸款損失準備和組合貸款損失準備等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愿、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應對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一般準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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