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的條款有轉換價格、轉換比例、轉換期限、贖回條款、回售條款、強制性轉換條款。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具有什么特點?
可轉換債券具有的特點是債權性、股權性、可轉換性。債權性是指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股權性
其中股權性是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什么是轉換比例?
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什么是轉換期限?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證券的轉換期限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某一具體期限,在有效期內允許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普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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