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條件主要是:符合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要求的居民企業。
具體條件為:
研究開發費用即使已符合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要求,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及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以下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4、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7、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8、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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