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是收入的確認、計量、合同成本與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和列報等事項,與舊收入準則區別在于,新收入準則的權益變動更具明顯性;更強調現金流量表的編制;信息更具全面性;取消了相關條例。
新收入準則與舊收入準則的具體區別
1、權益變動明顯性: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直接反映了主體在一定期間的總收益和總費用,新準則將所有權益變動表由原來的附表上升為主表,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體權益的綜合變動,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詳細的信息;
2、側重性:新準則更強調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單獨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正確編制和提供現金流量表,利于報表使用人預測公司未來的現金流量,評估償還債務、支付股利以及對外籌資和發展能力,分析本期凈利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差異的原因,評估報告期與現金有關或無關的投資和籌資活動,幫助報表使用人做出正確的經營、投資和信貸決策;
3、信息全面性:新準則要求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新準則要求的附注更重視對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內容也更加全面;
4、取消的相關條例:新準則取消了財務情況說明書,因原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包含的部分內容在主表和附注中已有體現,另外涉及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等內容不宜通過會計準則加以規范。
新收入準則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財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公布了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1、對于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2、對于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3、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新準則下收入的確認條件
總原則為收入應當在企業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相關的支付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或時間分布;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新收入準則修訂的意義
為了收入確認模式不統一、特定交易處理不一致和與國計準則趨同等現實問題,新收入準則參照IFRS進行了較大修訂,體現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新收入準則消除了原準則中某些薄弱環節,提供了更為健全的框架體系、提高了收入確認實務在跨企業、行業、地區和資本市場的可比性,同時,改進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為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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