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對象主要包括三點內容,分別是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應收賬款;函證的其他內容,具體如下:
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應收賬款
除非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
(1)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
(2)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函證的其他內容
非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下列內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實施函證:
如投資;應收票據;往來款項;保證、抵押或質押;由他人代管的存貨;或有事項;重大或異常的交易等。
函證通常適用于賬戶余額及其組成部分,還可向第三方函證交易或事項的協(xié)議或細節(jié)。
函證解釋
函證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xiàn)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比如通過函證的方式核對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與銀行方面實存金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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