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明確各個崗位職責,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會計法出納不相容崗位有哪些?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做到相互制約與相互監督。《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出納的基本職能有哪些?
出納的職能包括收付職能,出納最基本的工作是處理相關的收付結算業務;出納還具有管理職能,出納有責任對企業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及相關資料進行保管;監督職能也必不可少,出納應對企業收付業務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還包括反映職能,出納可以為企業提供所需要的經濟信息。
出納工作的特點是什么?
1、時間性:出納工作所有環節有一定的時間要求;
2、政策性:出納工作的每個環節都應依照國家政策規定進行;
3、專業性:出納工作有專門的操作方式和工作規則;
4、社會性:出納工作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相互關聯。
會計和出納的區別是什么?
會計工作主要是負責會計核算、采購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工資管理等內容;出納則主要負責日常資金收支、銀行票據保管等工作,通常在同一單位內,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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