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會計憑證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具體如下:
1、涂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
2、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
3、由于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涂改后的發票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變造會計憑證解釋
變造會計憑證是利用涂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變造會計憑證與偽造會計憑證的區別
變造會計憑證和偽造會計憑證的區別在于概念和主要表現均有不同。
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以“歪曲”事實真相。而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即:這筆業務根本就是假的,不存在的。主要表現有:
1、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
2、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夸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制作假發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
3、由于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變造會計憑證行為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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