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工作中,常用的抽樣審計法主要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三種,具體如下:
抽樣審計法分為哪幾種
1.任意抽樣法
審計人員最初采用的抽樣方法,多用任意抽樣法,其目的純粹是為了減輕審計工作量。而對于抽樣的規模、抽樣方法和抽樣結論都無規律可循,故其審查結果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審計效果較差,所以這一方法很快就被判斷抽樣法所取代。
2.判斷抽樣法
判斷抽樣法是審計人員憑借經驗,有目的地從特定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出樣本進行審查,并以樣本的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情況的方法。采用判斷抽樣的關鍵,是要對審計對象總體加以正確的判斷,判斷正確,審計結果則可能正確,若判斷失誤,就會影響審計結論。故現代審計逐漸開始采用隨機抽樣法。
3.隨機抽樣法
隨機抽樣法是審計人員按照隨機原則,從審計對象總體中抽取一部分樣本單位進行審查,并以其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情況的方法。它與前兩種方法相較具有樣本容量可以計算、抽樣誤差可以預計和控制,能以一定概率來推斷總體的數量、屬性等優點。
抽樣審計法解釋
抽樣審計法是指先從總體中抽取一部分項目作為樣本進行測試,然后根據測試結果來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
審計抽樣的特征
審計抽樣有以下三個特征:
1、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100%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
2、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3、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出總體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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