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提存計劃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具體解釋如下: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設定提存計劃解釋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文件的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收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于按照規定標準提存的金額,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企業義務
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的義務僅限于向獨立的基金支付提存金,職工最終收到的福利金額不僅取決于企業向基金支付的提存金總額,還取決于基金運營產生的投資回報。因此,投資風險(投資的資產不足以支付預期的職工福利)以及精算風險(因為估算的差異導致福利可能比預期的少)實質上由職工承擔。
設定提存計劃會計處理
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因為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于該期間將要提存的金額。因此,在計量義務或費用時不需要精算假設,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損失。
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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