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是商業交易的重要文件,有時會因一時大意而丟失,那么如果轉賬支票意外丟失該怎么辦?
轉賬支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1)出票人遺失或盜取內容完整的直接提現支票,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用銀行對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章,并向開戶銀行申請停止支付。如果銀行發現支票未被支付,在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接受掛失,并在掛失人的賬戶上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和掛失日期。
(2)收款人遺失或盜用可直接從銀行提取的支票,也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掛失和止付兩份申請書,經付款人簽字證明后,到收款人銀行申請掛失和止付。其他相關手續同上。同時,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票據掛失人應當在掛失、止付通知發出后三個月內,或者在票據滅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丟失或滅失后,被背書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票據滅失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中,應當說明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滅失的情況,同時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滅失票據的持有人,有權提出申請。
如果在喪失票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登記停止付款之前,或者在喪失票據的持票人申請公告之前,付款人已經善意地支付了票據,則喪失票據的持票人不得申請公告,付款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由丟失支票的人負責。
根據規定,如果已經開出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可以直接用支票購買商品,銀行不會接受支票的遺失,所以支票遺失者不能向銀行申請停止付款。但是,可以要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止這種情況。如果支票丟失超過有效期,或者在丟失之前付款銀行已經付款,那么丟失支票的人應負責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轉賬支票的填寫常識有哪些?
(1)支票的正面不得涂改,否則支票將無效。
(2)如果收款人發現支票不完整,他/她可以補充填寫,但不能更改。
(3)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第一天和最后一天計算在內。有效期在節假日會延長。
(4)支票是見票即付,而且是匿名的。(丟失的支票,特別是現金支票,可能是票面上的金額,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如果支票沒有被人冒領,則支票在存款銀行丟失;如果支票被人填寫,則支票在存款銀行丟失;如果支票沒有被人填寫,則支票在票據交換中心丟失)。
(5)如果出票人簽發的現金支票背面有模糊的印章,可以將模糊的印章叉開,重新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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