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是指由單位簽發,并通知銀行從其賬戶上支取款項的憑證,那么轉賬支票能否可以轉入個人賬戶?
轉賬支票是否可以轉入個人賬戶
公司轉賬支票可以開給個人,可以轉入你在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付款,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付款依據:
1、薪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明。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與付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或支付給個人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發獎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5、債務或產權轉讓協議。
6、貸款合同。
7、保險公司出具的證明。
8、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9、農副產品和礦產品的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支付的證明。
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稅款的,扣繳單位在支付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繳稅證明。
支票丟失的程序是什么?
已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丟失,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
(1)出票人遺失或盜取已簽發的內容完整、可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單(可由銀行對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章式樣和印章,并向開戶銀行申請止付。如果銀行發現支票未被支付,將在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接受掛失,并在掛失人的賬戶上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和掛失日期。
(2)收款人遺失或盜用可直接從銀行提取的支票,也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掛失和止付兩份申請書,經付款人簽字證明后,到收款人銀行申請掛失和止付。其他相關手續同上。同時,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票據掛失人應當在掛失、止付通知發出后三個月內,或者在票據滅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后,被背書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以便立案。票據遺失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中,應當說明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遺失的情況,同時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遺失票據的持有人,有權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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