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范圍內使用,并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那么現金支票收款人是否可以寫公司法人名字?
現金支票收款人能否寫公司法人名字
一般情況下,現金支票的收款人一般是不能寫公司法人的。雖然在這方面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各個銀行都有自己的銀行規定現金支票的收款人一般只能寫公司單位名稱而不能直接寫法人名字。
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減少銀行自身的經營風險,一般銀行都會有類似的內部操作指引。而且類似的規定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都會以指引或通知的方式將此類規定存告知到各個銀行。目前銀行之所以有現金支票收款人不可以寫法人名稱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防范公司法人存在違法的不軌提現行為。因為在現金支票提現后法人用所提現的金額做任何事情都是很難查詢到的,所以銀行為了規避此類風險都會規定現金支票只能寫公司名稱。
但倘若是轉賬支票則可以,因為轉賬支票是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于提取現金。所以每一筆轉賬監管機構都是可以通過銀行的系統追查到資金的流向的。
如果出現法人必須提取現金的情況,那么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由企業開出現金支票背書給企業本身,也就是說企業開出現金支票在收款人處寫企業本身,然后支票用途寫差旅費或備用金等等均可。這樣法人就可以拿著現金支票去銀行進行提現,提現時需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和復印件以及背面的收款人處加蓋了公司此前在銀行預留印章的現金支票。身份證處填寫法人身份證即可。但需注意的是這種支票如果是別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提現也是同樣可以提取現金的,所以這類支票一定要小心保管,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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