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一般填寫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憑證名稱、經辦業務部門或人員的簽章等內容,其中記賬憑證必須填寫日期嗎?
記賬憑證必須填日期嗎?
是的,記賬憑證日期是必填項。
記賬憑證的日期如何填寫?
記賬憑證的日期是填財會人員填制憑證的當天,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填寫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或月末日期,如報銷差旅費的記賬憑證填寫報銷當天的日期;現金收、付款記賬憑證填寫辦理收、付現金的日期;銀行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一般按財會部門收到銀行進賬單或銀行回執的戳記日期填寫;當實際收到的進賬單日期與銀行戳記日期相隔較遠,或次月初收到上月的銀行收、付款憑證,按財會部門實際辦理轉賬業務的日期填寫;銀行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一般以財會部門開出銀行存款付出單據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寫;屬于計提和分配費用等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應當以月末日期填寫。
記賬憑證是什么?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濟業務簡要內容,確定會計分錄,作為記賬依據的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的保管有哪些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憑證種類、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其中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2]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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