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票據的記載格式和記載事項都要按照票據法的嚴格規定,那么票據行為的法定形式包括哪些內容?
票據行為法定形式的內容
票據行為的法定形式包括簽章和票據記載事項。
簽章是根據票據的不同蓋上相應的章,蓋錯需要承擔責任,比如簽章者是個人的,需要本人的簽名或蓋章,簽章者是單位的,蓋的是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還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簽章者是銀行,蓋上銀行匯票或者本票專用章一級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如果不符合規定會導致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簽章無效,不過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票據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以及非法定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就是票據上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的話會導致票據無效。相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會導致票據失效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當事人可以任意記載的事項,記載產生法律效力,不記載不產生法律效力的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所記載的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付款的銀行不負審查責任。比如支票上的絕對記載事項也就是法定記載事項有六項,分別是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簽章。這六項一定要記載齊全,欠缺一項,支票是無效的。付款地,出票地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沒有記載不會導致支票無效。而支票的用途;合同編號等非法定記載事項不會產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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