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那么票據行為包括哪些內容呢?
票據行為的內容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行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格式出票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出票要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香港票據上填寫法定記載事項,之后出于本人的意愿交給收款人,收款人才能擁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要給付對價,就是票據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當然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就沒有給付對價的限制,不過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而且票據的取得要合法,因為“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的票據,會失去票據權利。
背書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背書的時候要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進行簽章。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銀行承兌匯票需要先承兌之后,在規定日期才能取款。銀行承兌匯票是可以提前支取的。可以做貼現業務,但是需要支付貼現費給銀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一般來說只有幾種情況下才會出現參與承兌,首先是匯票得不到承兌,然后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或者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產生的票據行為。一般是匯票和本票適用,不適用于支票。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般是需要付款人處有充足資金才能付款,但是經過付款人保付的支票,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資金是否充足,或者持票人沒在法定提示期間提示,或者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都必須進行付款。
票據的特點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具有以下特點:(1)要式性。(2)文義性。(3)無因性。(4)獨立性。(5)連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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