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通過“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進行核算,具體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行政單位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收入戶、支出戶收到利息收入
行政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2、上繳區級財政專戶(利息先劃入單位收入戶、行政事業單位)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3、區財政核撥預算經費
行政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符合統借統還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如果不符合統借統還的業務,取得的利息全部作為含稅銷售額,按照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或者應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支付利息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什么?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和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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