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關于其所包括的范圍,很多財會人還是不太了解的,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職工薪酬中所稱的職工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十章職工薪酬》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薪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于職工薪酬。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
(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并不直接與合同下雇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換句話,如果企業不使用這些勞務用工人員,也需要雇傭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類似服務,因而,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職工薪酬準則所稱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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