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會計網在后臺收到了粉絲的咨詢,稱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某樓盤尚未完工,像這種預售未支付的房產不清楚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某樓盤,由于項目尚未完工交房,但是其已簽訂銷售合同面積早已過半。該樓盤的土地使用稅計算中,減去已銷售部分的時點是以銷售合同簽訂時間,還是必須以交房后再按銷售合同扣除已售部分進行計算?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通知》(桂地稅字[2009]117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終止繳納的時間應以商品房出售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規定,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已經銷售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為商品房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當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因此,房地產公司預售房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截止日應為房屋銷售合同約定交付使用的當月或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當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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