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就是發出商品,對于發出商品,待收到貨款才確認銷售收入,相關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發出商品時的會計分錄
1、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按照合同規定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4、對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5、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什么是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指的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后,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置“發出商品”賬戶進行核算。
發出商品與庫存商品的區別是什么?
1、核算對象不同,發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庫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已驗收入庫,合乎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2、存放地點不同,發出商品的存放地點已經不是在本公司了,而庫存商品仍然在本公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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