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做賬的憑據一般指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會計憑證。
會計做賬的憑據
1、發票;
2、外部企業開具的收據;
3、財政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4、武警部隊或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財務專用收據;
5、醫院、學校等使用的專用收據等;
6、捐贈收據;
7、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收費憑據等;
8、企業內部的工資表、獎勵單、付款單、收款收據、成本核算資料、實物發放資料等;
9、資產被盜報警資料、法院裁定(判決、調解書)等。
是否只有取得正式發票才能做賬?
我國稅收管理在很多時候過分偏重“以票控稅”,導致了只有正式發票才能做賬這一誤區,其實,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經濟業務的是不需要發票的,具體為以下幾類:
1、僅反映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業務,涉及債權債務關系的業務可以使用收據、借款單、銀行回單等作為做賬依據,比如預收定金、支付欠款等所獲得的票據。
2、發生業務屬于非稅經濟業務,假如企業雙方簽訂了合同,在合同履約前任意一方出現違約行為,經法院裁定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由于此時還未涉及應稅,因此支付的違約金就不涉及發票。因此,雙方可以依據法律文書、銀行回單等作為做賬依據。
3、特殊部門使用的特殊票據,特殊票據是除稅務發票以外,國家或稅法認可使用的票據。雖然它們不是稅務發票,但是實務中可以起到與發票等同的作用,大多數都能在稅前扣除。
4、企業內部的憑據,企業內部按照規范的財務管理產生的內部憑據,是會計人員做賬時候的重要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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