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賬務處理一般是通過應交稅費科目進行核算,并且針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國家有相關的減免政策。對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具體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計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房產稅
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房產稅
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什么是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房產稅是什么?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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