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在銷售貨物后,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被退回。退回時分為確認收入和未確認收入兩種情況。那么收到退貨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收到退貨會計分錄
(1)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如果發出商品時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需要在退回時考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同時: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如果購買方享受了現金折扣,發生銷售退回時應將扣除現金折扣后的金額退回購買方,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的金額)
發出商品的會計核算
發出商品是指在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產品、商品和物資。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貨款以后分期收回。
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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