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會訂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各種合同。合同只能針對財產關系,那么合同成立時,該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并且希望對方全盤接受,且不做任何的改變。舉個例子,A有100件貨物出售,每件貨物售價為100元。A向B提出一個非常具體、非常清楚,一點都不含糊的條件;且A希望B全盤接受其提出的所有條件。此時如果B直接肯定地回復了A可以成交,B直接付款,A馬上送貨就可以了。
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何區別?
要約是非常明確、具體。面對要約的條件,只要肯定地回復:可以成交,合同就能成立,雙方就可以進行交易。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比如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都屬于要約邀請。要求邀請相對來講就比較模糊,需要進一步詳談,才能促使合同成立。舉個例子,比如A看到某商品的廣告非常吸引人,就有夠買該產品的念頭;即便A肯定地回復成交,也不能直接買該產品,因為一般的商業廣告欠缺一些信息,比如在哪買、需花費多少錢等。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接上例,B直接肯定地回復了A可以成交,這就是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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