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票是財務記賬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于企業的財務保管發票有一定的要求,以及弄丟發票是有一定的處罰的,那么發票的保管和處罰有哪些?
發票的保管和處罰方式
1、發票的保管
發票保管指對領用環節和發票印發的管理。主要包括有稅務機關對未發放的發票保管、發票的印制和個人和納稅單位對領用發票的保管,必須妥善保管納稅單位和個人對領用的發票。
若使用量較大的單位還應建立發票登記簿,及時記錄發票的使用、結存和購入情況,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以防丟失。
(1)個人和單位應當設置發票登記簿,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并按時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個人和單位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繳銷、變更手續。
(3)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丟失。如果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在電視和報刊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登記簿和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2、發票的處罰方式
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1)沒有按照規定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印制發票。
(2)主要包括: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倒買倒賣、私售發票;窩藏、販運假發票;借用他人發票或者向他人提供發票;盜取(用)發票;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3)沒有根據規定填開具發票。
(4)沒有根據取得發票。
(5)沒有根據保管發票的。
(6)沒有根據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7)個人或者單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偽造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稅款的、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以及以營利為目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非法出售或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于抵扣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盜竊其他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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