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票據行為一般是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等,發生票據貼現的情況時,如何做賬務處理?
票據貼現如何做賬?
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財務費用—利息
票據到期,當出票人向銀行兌付票據和利息時: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票據
票據背書時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背書時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
(1)有關事項。有關事項是指背書的具體目的,即在背書時是為了轉讓票據權利,還是將一定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設定質押。這些事項必須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清楚,以明確背書的法律后果。
(2)被背書人的名稱。被背書人的名稱,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并取得票據的人的名稱。如前所述,為了使票據流通所有的經手之人,在票據上都有比較確切的記錄,以加強票據流通的安全性,并便于處理一旦發生的糾紛和其他票據轉讓中的問題,我國的票據實行記名背書的方式,而不允許空白背書。
票據行為包括什么?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狹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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