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指的是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進行銷售,企業已發出并交付,但尚未實現銷售收入的商品、產品等物資。對于發出商品業務,會計人員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發出商品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4、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發出商品科目是核算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的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
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大條件
1、企業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者;
2、企業既無權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時控制,也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
3、銷售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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