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由于業務經營需要,自行建造了一棟集體宿舍,供銷售部人員無償住宿。請問向員工無償提供的集體宿舍,應如何做會計核算?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現金福利和非貨幣性福利,其中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了企業為員工提供的集體宿舍。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由此可見,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屬于上述的非貨幣性福利。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即企業自建宿舍樓給予員工住宿,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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