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可知,我國的票據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兩者雖然體現在同一張票據上,但各不相同。
什么是付款請求權?
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上要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什么是追索權?
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獲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區別
1、權利主體不同。行使追索權的主體既可以是票據權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償義務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對象不同。付款請求權的行使對象只能是票據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權的行使對象則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據債務人,追索權人可自由地向票據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行使追索權。
3、權利行使的時間不同,追索權既可以在票據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據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請求權只能在票據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須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所以付款請求權被稱為第一票據權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有兩個結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付款請求權二道滿足,票據關系消滅,無從發生追索權。二是持票人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或有無法實現之虞,則可行使追索權,因此追索權是第二次票據權利。
5、行使條件不同。付款請求權是無條件的票據權利。而追索權的行使則是有條件的,持票人必須在法定條件發生時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數不同。付款請求權行使一次得到滿足后,即行消滅。而追索權則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在獲得被追索人的清償后,追索權并未消滅,而是移轉給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7、支付金額不同。付款請求權請求支付的金額為票據金額,而追索權請求支付的金額除了票面金額之外,還包括利息,以及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等有關費用。
8、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一般為兩年,而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一般為6個月,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一般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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