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總和作為計稅依據的附加稅,對于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可以設置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有關賬務處理怎么做?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二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二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稅金及附加是什么?
稅金及附加是損益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相關稅費。注意,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也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