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處理工業垃圾進行發電的垃圾發電廠,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利用垃圾處理且符合相應的條件,允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類別 | 序號 | 綜合利用的 資源名稱 | 綜合利用產品 和勞務名稱 |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 退稅比 例 |
二 、 廢 渣 、 廢 水 ( 液 ) 、 廢氣 | 2.8 | 垃圾以及利 用垃圾發酵 產生的沼氣 | 電力、熱力 | 1.產品燃料 80%以上來自所列資 源; 2.納稅人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485—2014)規定的技術 要求。 | 100% |
因此,如果發電廠在處理工業垃圾時,屬于符合文件規定的垃圾焚燒發電業務,允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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