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十分廣泛,大部分的合同都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印花稅,那么征收印花稅時,計稅依據都有哪些?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基本規定
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的金額。
2.具體規定
(1)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企業簽訂的是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照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合同一般需要按年進行簽訂,并需要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以內可以隨借隨還。因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合同的時候,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進行合同計稅貼花。在計稅貼花之后,只要企業在限額以內做到隨借隨還并且不再簽訂新的合同,就不需要再另行貼花。
(2)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貼花
因為各個地方銀行辦理信貸服務時的手續不同,在進行借貸的時候,有的銀行只簽訂合同,有的只填開借據,有的既需要簽訂合同有需要填開借據。因此規定:信貸業務及簽訂合同有填開結局的,按照借款合同記載的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只填開結局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借據的借款金額計稅,并在借據上進行貼花。
(3)抵押貸款合同
使用財產抵押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款雙方應該按照借款合同上的金額進行計稅貼花。如果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所抵押的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該按照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進行計稅貼花
(4)融資租賃合同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實際是分期償還的資金借款。對于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按照合同上所記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5)借款合同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
對于這類能劃分免稅和應稅金額的合同,只需要按照應稅金額進行計稅貼花;但是如果沒辦法劃分清楚的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的總金額進行計稅貼花。
(6)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借款合同
有的信貸業務,貸款方是由多家銀行所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這一類的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的各方需要在他們分別的合同正本上按照各自的借貸金額進行計稅貼花。
(7)基建貸款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
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印花稅會計分錄
計提的時候: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的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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