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年末盈利取得凈利潤時,對其分配應通過利潤分配科目進行核算,相關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盈利的利潤分配分錄處理
凈利潤轉利潤分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
貸:應付股息
可供分配的利潤=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年初未分配利潤(或-年初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入
而未分配利潤是資產負債表的一個科目。它的計算是年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期實現的未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并不一致,注意區分。
利潤分配是什么?
利潤分配屬于所有者權益類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情況以及歷年凈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后的結存余額,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調整“本年利潤”科目。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未分配利潤為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年度終了時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未彌補虧損。年度終了,企業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或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后,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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