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員工拿了一份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來財務進行報銷,沒有發票。請問,電子票據匯總單可以代替發票使用報銷嗎?
答:取得的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只是輔助證明資料,不能代替發票進行使用報銷。
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是作為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通行費電子票據(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才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政策參考: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二、通行費電子票據分類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以下簡稱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客戶通行政府還貸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先行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暫時開具不征稅發票。試點完成后,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
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統稱為通行費電子票據。針對收費公路分段建設、經營管理者多元等特性,為便利通行費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根據客戶需求,通行費電子票據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為單位,在匯總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基礎上,統一生成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以下簡稱電子匯總單),作為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電子匯總單的匯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重新開具電子匯總單,原電子匯總單自動作廢失效,電子匯總單可通過服務平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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