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出保證金是因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一般有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等,那么存出保證金,應計入什么科目核算?
存出保證金是什么?
存出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開展直接承保業務按合同約定存出的保證金,包括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和存出其他保證金。
存出保證金也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設方在工程結算時依工程保修條款的約定將應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來保證施工方保修義務的履行;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設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
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從保證金中獲得違約金或賠償金。
存出保證金計入什么科目?
存入保證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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