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入的固定資產,一般從投入使用的下月開始進行折舊處理。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現行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折舊指的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計提折舊的前提是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
貸: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
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從固定資產入賬的下月開始提折舊。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從安裝完畢投入使用的下月開始提取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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